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 通讯员吴国梁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判处被告人冀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
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冀某以1300元的价格向尹某收购三张信用卡,非法获利600元。其间,冀某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同年4月1日,冀某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收取电信网络诈骗款项,数额共计299561元。
经查,冀某在微信中向他人收购银行卡时,曾多次提及上家是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且其在侦查阶段多次供称,上家收购银行卡是用于国外博彩公司洗钱避税。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冀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又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目前电信诈骗犯罪频发,电信诈骗分子骗到钱后需要将赃款迅速拆分到大量银行卡内,一个灰色行业由此诞生。不法分子通过网上商城、商品交易平台、微信等渠道发布相关广告,大肆买卖银行卡以及身份证、网盾、手机卡、开户资料等与银行卡相关的资料,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也为洗钱、避税、电信诈骗、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滋生土壤。因此,切莫为了贪图“小便宜”买卖银行卡,从而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效打击犯罪分子,自觉维护良好的用卡秩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