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陈立丽
2015年9月,王某入职河南某果业公司,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5月,王某在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责任。
经王某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人社部门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王某的伤残情况鉴定为伤残九级。鉴定结论下发后,公司没有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也没有落实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随后,某果业公司向西峡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不属于工伤,不应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部门对王某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结论得当,但因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遂判决某果业公司支付王某工伤保险待遇25万余元。
某果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西峡法院民一庭法官杨丽表示,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法院予以确认,且人社部门认定工伤程序合法、结论得当,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此外,公司在收到上述认定文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定文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据此,可以认定被告王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公司应当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