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刘中全 近日,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怀德法庭审理了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2019年11月12日17时许,崔老汉(68周岁)去本屯崔树某家串门,由于天黑,路上不慎掉进了崔树某家院内安装自来水的深坑里,导致“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椎管狭窄、脊椎损伤、腰1椎体左侧横骨骨折”等多处身体损伤。经公主岭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等。事故发生至今崔老汉生活一直不能完全自理,需靠轮椅才能行走。
崔老汉一家多次找到工程施工方及主管单位某水利局讨要说法皆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崔老汉将某水利局、吉林省某抢险队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崔老汉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778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诉讼过程中,吉林省某抢险队将崔树某夫妻追加为第三人,称深坑在崔树某家院内,要求崔树某夫妻承担责任,并主张施工方没责任,原告崔老汉本身有规避危险义务却未尽到,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怀德法庭审理认为,吉林省某抢险队作为施工方,在崔树某家院内进出必经之路边沿处挖坑,且该坑较大、较深,深坑周围没有设立明显安全警示标识也没有安装安全防护设施,才导致崔老汉掉入坑内摔伤致残,施工单位对挖掘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深坑具有全部管理义务。因此吉林省某抢险队存在重大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吉林省某抢险队作为施工方应承担90%赔偿责任;崔老汉作为成年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足,以致在行走时不慎掉入坑内致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本案具体实际情况,其自身应承担10%责任;某水利局将该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发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吉林省某抢险队,不存在过错;第三人崔树某夫妇在吉林省某抢险队施工期间,曾明确阻止过施工队在院内过道上施工,崔老汉掉入坑内的原因也并非崔树某夫妇导致,与崔老汉受伤无因果关系,故吉林省某抢险队要求崔树某夫妇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吉林省某抢险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崔老汉合理经济损失147000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