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陶善春
2018年8月,陈某因体检发现胆囊结石入住某骨科医院住院治疗,某骨科医院在全麻情况下为陈某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对陈某做了止血、保肝、抗感染等处理,但陈某仍出现了腹胀、腹部疼痛等症状。
同年9月,陈某转入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继续治疗,在腹部B超定位下为陈某行腹腔穿刺置管引流术。术后,每日引流量间断引流棕黄色液体,腹腔引流管固定在位,引流出少量积液,拟于评估陈某病情后择期采取相应手术治疗。随后,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在全麻下为陈某再次进行手术,陈某经过治疗后身体情况得以好转,随后出院。
2019年11月,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某骨科医院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手术导致胆囊切除、右肝管损伤,并发胆漏、腹膜炎、胆源性胰腺炎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全部原因。
2020年5月12日,陈某将某骨科医院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本次医疗损害已经造成陈某受到一处八级、一处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属于医疗事故。同时,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支持精神抚慰金。遂判决某骨科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81157.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