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通讯员周杲 胡希权
陶瓷文化构成了江西省景德镇市的城市基因和不朽文脉,保护好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就是守护文明根脉、护航文化传承。
2021年4月26日,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成立,成为全国第三家非省会城市的知识产权法庭。
一年来,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主动把知识产权审判纳入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社会经济创新发展大局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交出一份亮丽的“成绩单”。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走进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近距离探访知识产权案件背后鲜为人知的审判故事。
鉴定题款笔迹确认藏品真伪
中国陶瓷美术大师王大凡(1888—1961)系珠山八友之一,是我国瓷板画的一代宗师。
黄某某著有《珠山八友瓷画大系》,并由上海某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刊登了36件署名为王大凡的作品。原告王某某(王大凡之孙)认为该36件作品中有17件系假冒品,黄某某及上海某出版社严重侵犯了王大凡的署名权,遂向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法庭委托权威鉴定机构就涉案的17件作品中的5件题款字迹是否系王大凡字迹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这5件作品并非王大凡笔迹。法院最终判令黄某某停止侵权并销毁相应图片,赔礼道歉。
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张春红告诉记者,在目前国内司法鉴定机构尚不具备从绘画风格和器型鉴定陶瓷艺术品真伪能力的前提下,本案的判决结果,为判断陶瓷艺术品真伪提供了一个视角或方式,即鉴定比对陶瓷艺术品上作者题款的笔迹。
独创性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
景德镇某瓷器公司于2010年10月创作美术作品《元青花瓶》,并于2011年1月取得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元青花瓶》采用缠枝花纹和元青花图案,改变传统的连续布局,使用参差不齐的布局风格,实现传统与现代有机结合,更具时尚气息。
因某酒业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图案与《元青花瓶》图案相似,且在电视上大量投放侵权商品广告,景德镇某瓷器公司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某酒业公司告上法庭。而被告则认为,青花瓷图案早已在市场上广泛流通,不具备独创性,属于公有领域资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一审审理认为,原告《元青花瓶》中的花朵样式在采用青花常用的牡丹花朵样式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据此,判决某酒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某酒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又撤回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张春红告诉记者,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陶瓷图案在传承过程中不断发扬创新,在前人基础上创作的作品,只需其具有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而非对公有领域作品的简单复制或模仿,就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聚力实现知识产权“大保护”
据了解,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一年来,依法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01件,审结338件。
景德镇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邓建辉告诉记者,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从成立之初,便坚持整体谋划、一体推进、多方联动,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探索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诉调对接机制,先后与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广新旅局、市瓷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单位建立常态合作关系,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实现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优势互补、有效衔接,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效果。
邓建辉表示,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将向专业化、智能化、信息化、国际化的新型现代化法庭迈进,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水平,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为建好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