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精神病人杀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家属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2010年3月26日,对明某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这一天,他的妻子陈某被人连砍数刀,颈部至双侧动脉被砍断,终因失血过多不幸身亡。事发后,明某及其家人痛彻肺腑,悲愤欲绝。他们首先想到向公安机关报案,将行凶者绳之以法,给死去的陈某讨个公道。
凶手很快被抓获,经警方立案侦查,凶手名叫郑某,42岁,系明某同村居民且是邻居。凶手落网,这使明某及家人终于有了一丝欣慰。可是,令他们始料未及的是,杀害妻子的凶手是一名精神病人。宣城市公安局对郑某的精神病鉴定显示,郑某系偏执型分裂症患者,作案行为受病理性思维支配,作案期间对其行为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这意味着,杀害妻子的凶手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谁该为无辜妻子的生命承担责任?明某及家人承受着巨大的伤痛,将郑某的监护人即其妻子王某告上法庭。他们认为,王某作为郑某的监护人,明知其丈夫精神不正常,而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