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利辛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办理案件中,通过民事和解的方式,成功、快速办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交通事故两受害人家属赔偿共计32万元。
2005年10月14日,侯备无证驾驶皖s12502号长安新星面包车,沿S308线由南向北行至利阚路中国石化加油站北50M处.追尾撞到停在公路右边修轮胎的王路驾驶的皖NJ26111农用车的后尾部,造成面包车上的乘客刘学友、林燕当场死亡,侯备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5年12月8日,利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利公交认字(2005)第18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学友、林燕、王路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刘学友、林燕的亲属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侯备、王路赔偿损失.利辛县法院作出判决侯备分别赔偿刘学友家属261060.40元,林燕家属338587.16元。
后侯备不服该判决, 于2011年10月25日向利辛县检察院申请抗诉。认为法院判决程序违法,审理过程中法院不适用公告送达程序,同时超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利辛县检察院接到申诉后,经审查发现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及法院超诉讼请求进行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二的规定应当依法提请抗诉。但利辛县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能性较大。
最后经检察机关多次沟通,申诉人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表示愿意和解。经过检察机关多次在赔偿金额上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由申诉人一次性赔偿了两受害人家属共计32万元,有效维护了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