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9日,由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兰山区方城镇原纪委书记蔡敬成,被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追缴赃款7.07万余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7月间,蔡敬成利用担任方城镇纪委书记的职权,在明知国家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为企业借款作担保承诺的情况下,与该镇原镇长刘文勇、原财政所长臧洪军(均另案处理)研究,违法决定由镇政府为临沂广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某担保中心担保借款500万元,后因该公司无力偿还,致使该镇的财政调度款被某担保中心划扣,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503万元。自2010年3月以来,时任镇纪委书记的蔡敬成,对其分管的环保工作玩忽职守,在明知临沂天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环保措施未达到环评标准的情况下,不予制止,放任其炼铅生产,致使周围大量群众血铅含量超标,部分群众铅中毒,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06年春至2011年3月,蔡敬成利用担任方城镇副镇长、纪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为他人协调工程、办理土地手续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个体经营户周某、胡某等12人所送的现金及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11.6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敬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同研究,违法决定由镇政府为企业担保借款、对其分管的环保工作监管不到位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致使公共财产、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鉴于蔡敬成归案后能主动供述其大部分受贿的犯罪事实,且本人及其家属能够积极退回赃款,遂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分别判处蔡敬成有期徒刑1年、拘役3个月和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追缴赃款7.07万余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