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街子镇托龙都村村民何某以循化县人民法院(2011)循法执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执行冻结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金账户不当为由申诉至循化县检察院。
该院受理后,依法决定对该案立案审查,经认真审阅申诉材料,调取相关证据,确认裁定书裁定执行冻结的是申诉人何某及家人享有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账户后,认为财产冻结裁定有违法律规定确属不当,遂及时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法院采纳了意见并依法解除了对申诉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冻结。
据了解,这是该院民行部门依照“两高”《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尝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系青海省海东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首例案件。本案的成功监督,切实保障了民事执行裁判正确有效地执行,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