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为发财,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违反国家规定,经营和从事“野的”业务,非法经营额达11万余元。近日,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涪城区法院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金某和张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014年6月份以来,金某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组建了一个“黑车”公司,以收取加盟费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的方式招募张某等人加入该“黑车”公司,擅自从事绵阳城区至四川江油城区的“野的”业务,并向社会公众大量散发印有“公司”电话号码的乘车名片,乘客拨打电话号码后由“黑车”公司统一安排“野的”接送,张某等“野的”人员向每名乘客收取20元的车费,后向金某上交提成费每客3至4元。
2014年6月至11月期间,金某共计收取张某等人加盟费12000余元,收取张某等人提成费16000余元,张某通过加入金某非法组建的“黑车”公司,非法运输乘客5500余人,非法经营额达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