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份的一天,安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张某发生口角,进而引起厮打,虽及时被旁人制止,但因在打斗过程中挨了两拳。安某一直对此事耿耿于怀,并于当天下午给自己的表哥李某打电话要求李某找几个人去给自己出口气。随即,李某电话通知张某、穆某二人到某村集合,共同给安某出气。张某、穆某如约赶到现场后,安某、李某向张某、穆某指明了张某的身份。张、穆二人为了显示自己的哥们义气,不问青红皂白,对张某一阵拳打脚踢,致使张某胸骨骨折并倒在地上。后经法医鉴定,张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安某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赔偿被害人张某18万元人民币,虽取得被害人谅解,却不会因此抹去自己的犯罪行为。2011年9月1日,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某、李某、张某、穆某四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