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名雇工,也就是靠打工来养家糊口,没有想到竟成了被告,还要赔偿十几万元的经济损失,就是砸锅卖铁也赔不起呀。多谢检察官为我主持公道,还我清白,谢谢……”。年过六旬的邝火根揣着民事终审判决书对武宁县检察院民行科办案检察官满含激动泪水地连声道谢。
2005年,原告张鸣在武宁县投资建设水电站,由张鸣自己负责处理电站建设事务,由于其妻发生车祸不能经常在工地管理施工,遂于2005年5月27日,聘请被告邝火根协助管理,并约定工资2000元/月。
同年7月,被告邝火根绘制了水电站管道图以及机房、住房地面图。在电站施工过程中,原告张鸣不定时前往工地量方、付款。水电站建设工程合同由张鸣签订,部分由邝火根签订,工程承包人均为无建筑资质的人,水电站压力管道增容未经审批。电站现装机容量超过原设计装机容量。2006年5月,建设工程约完成一半时,被告邝火根离开武宁,原告张鸣继续按被告的图纸方案施工完毕。
2008年4月28日,原告张鸣以邝火根擅自更改图纸,导致机房改建,延误工期为由诉请武宁县法院,要求被告邝火根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鸣是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被告邝火根仅是雇员,雇员为雇主的利益工作,必须在工作中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其次原告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人施工,自己还不定时到工地量方、付款,因此返工导致工期延误与变更图纸没有关联。故对张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鸣不服,提出上诉,九江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武宁县法院重审,驳回张鸣要求被告承担20万元赔偿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张鸣又不服法院的判决以原判认定原告与被告系雇佣关系错误,改变图纸导致工程量增加为由提出上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6万元。
九江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受雇于原告从事工程管理,应按照原告的指示从事活动,原告没有指示就擅自加大工程量,对此被告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工程主要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定时前往工地,并对工程量方、付款,对工程增加的不必要工程量,应承担过失责任,依据双方过失程度,原告承担30%的损失,被告赔偿70%的损失,即11万余元,并承担2.7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
拿到九中民一终字第569号判决书的邝火根,欲哭无泪,始终想不明白,自己本来就是名雇工,说白了就是个打工仔,为何竟成了被告不说,还要承担如此高昂的赔偿费,叫以后生活怎么过。最终,邝火根在律师的指点下,走进了武宁县检察院民行科。
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被告邝火根私自改动施工图纸,造成工程增加支出,被告存在重大过失,该认定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且违背常理,原二审据此判决错误,即提出抗诉。
法院再审后认为,被告邝火根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向作为雇主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抗诉机关的抗理由应予支持,遂判决撤销九中民一终字第569号民事判决,维持武宁县法院的判决。
至此,这一历时4年的雇工成被告的官司,几乎将雇工邝火根逼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在检察机关的直接参与下,终于为其迎来了法律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