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获赣州市检察院支持,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日前,经赣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
2009年3月8日晚,申诉人林某明在横穿323国道瑞金市云石乡梅岗段时,被被申诉人肖某发驾驶的中巴车撞伤,造成六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一处,需二级护理。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发负事故主要责任。该案经瑞金市法院判决,认为该案肖某发一方应负主要责任,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林某明获得赔偿共计215311元,其中,法院不同意林某明提出的20年后续护理费方案,仅按残疾赔偿金的20%计算后续护理费,即9957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2011年8月,被害人林某明不服,向瑞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瑞金市检察院受理后,在调取了大量证据的前提下,经过认真审查,认为瑞金市法院参照残疾赔偿金的20%来计算后续护理费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及有关规定执行。瑞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意见获赣州市检察院采纳并提请抗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提审,支持了赣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改判林某明的后续护理费变更为101024元,多增加了9万余元,双方服从判决。至此,这起长达近3年的民事纠纷得以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