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男子傅某某在张家界市经营有一家咖啡店,并聘请了多名员工在自己店内工作。但由于经营上出现了问题,傅某某在拖欠店内员工22万余元的工资款后逃逸,而且经人社劳动保障部门多次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最终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3年3月份,傅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某繁华地段租赁了一个门面,开设了一家咖啡店,并聘请唐某某等人到店内工作。但开业不久,咖啡店就因经营不善开始亏损,傅某某于是不再按时给员工发放工资。截止到同年12月份,傅某某已拖欠唐某某等25人的工资共计221480元,诚信缺失的傅某某不久后偷偷关闭店子逃回了岳阳。部分员工因联系不到傅某某便到岳阳找傅某某讨要工资,傅某某却仍不露面,只是让自己的叔叔代为支付3万元工资。
此后,部分员工到张家界市人社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人社部门随即向傅某某下达调查询问书、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傅某某支付拖欠工资,但傅某某仍不支付。人社劳动保障部门无奈于2014年1月份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以傅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由进行立案侦查。被传讯的傅某某只得于2014年3月份、7月份分两次将所拖欠的声誉工资全部付清。虽然付清了所拖欠的工资,但傅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傅某某已付清所拖欠工资,故对其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