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收买制样员调包矿样 非法营利近600万元

2015-12-21 来源:正义网 热度:1935℃

三人合伙收买矿业公司制样员调包矿样,1万多吨锰矿石翻倍卖,非法营利近600万元。近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农某强、农某岗和黄某三人提起公诉。

被告人农某强,男,1985年11月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田东县人;被告人农某岗,男,1982年2月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田东县人;被告人黄某,1969年12月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田东县人。

经查,2013年5月开始,被告人农某强、农某岗和黄某(于同年7月中旬出资入伙)三人合伙出资从广西天等县东平乡各个货场内收购锰矿石后供应给百色市某矿业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农某强出面与该公司签订《矿石购销合同书》,约定锰矿石的价格根据锰含量而确定,锰含量越高则锰矿石价格越高。

由于购进的锰矿石锰含量偏低,2013年5月底,农某强找到该公司的制样员苏某(已被判刑)商量,因为苏某的工作是负责把公司取样人从供货商取来的矿样磨碎,按照四分法处理后选取其中的100克矿样把水分烘干,然后把矿样磨成粉状,装入袋中交给公司化验室的化验员进行化验。因此,农某强让苏某使用其另外提供的锰含量高的锰矿石对原矿样进行调包,并承诺按照每吨锰矿给予苏某10元钱的好处费。苏某于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农某强提供给的锰含量高的锰矿粉样品作为原矿样样品送公司化验室化验,致使公司按照锰含量为18.68%至28.02%的价格收购农某强、农某岗和黄某三人所供应的锰矿石,农某强等三人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在此过程中,农某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了苏某人民币74000元的好处费。

期间,农某强将其收买矿业公司制样员并让制样员对矿样进行调包之事分别于2013年6月某日、8月中旬某日告知农某岗、黄某两人,二人得知情况后仍与农某强合伙供应锰矿石给该矿业公司。

2013年12月29日,农某强、农某岗和黄某供应971.5吨锰矿给该矿业公司,矿样被调包后公司化验室检验出的锰矿含量度为27.15%,公司怀疑鉴定结果虚高,即进行调查,苏某供述了在农某强的指使下帮助调包矿样并收受农某强钱款的事实,该公司于是停止支付该批货款。

经查,2013年5月28日至12月29日,被告人农某强、农某岗和黄某三人一共销售了13379.98吨锰矿石(按扣除水分后计算,以下同)给该矿业公司,这些锰矿石大部分已被该公司投产使用,剩余1152.62吨锰矿(包括三人最后供应的一批锰矿971.5吨)未被投产使用。截止案发前,该公司已经实际支付给农某强三人锰矿款共计人民币599.14万元。经广西冶金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剩余1152.62吨锰矿石中锰含量为19.59%。

另查明,根据农某强与该公司签订的《矿石购销合同书》约定,锰含量为27%的锰矿石交易价格按600元/吨计算。锰含量为19.59%的锰矿石交易价格按300元/吨计算。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农某强、农某岗和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