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公司项目及个人名义,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达3724万元。经福建省政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福建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判处叶某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现龄58岁的叶某木,福建政和人。2010年2月,其向政和县工商局注册成立“福建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和销售,其为公司董事长。2013年5月,该公司成功拍得一块城关地块,并成立了“龙庭首府”房地产开发项目。同年年底,该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便以预售房屋的形式,用与预购房者签订“项目投资分红协议书”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即给予预购房者优先选购权和利息回报的承诺,约定从交款之日至开盘日期,到期购房者按2分计算月利息,不购房者按1.5分计算月利息。至2014年8月,该公司共向杨某、刘某等41名被害人融资人民币1121万元。
同时,自2011年起至2014年间,叶某木个人出于个人放贷赚取利差、投资房地产开发、其他生意需要资金等目的,以高额利息回报为饵,非法向林某、廖某等62名被害人非法融资人民币2603.2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福建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叶某木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叶某木有自首情节,且龙庭公司积极退赔各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