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无法支付的银行支票、商业承兑汇票,致使221万元货款无法兑现。近日,江西省高安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票据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
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广州某服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王某和江西某纺织有限公司销售员耿某鉴定了六份购销棉纱合同,某公司共销售650万余元棉纱给某公司,并按王某的要求帮其垫付了56万余元加工费,王某合计欠纺织公司款额为:221万余元。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王某先后七次开具银行支票给某公司(共计2212667.61元)。经查,该七张支票到期均无法兑现,后来耿某一直要求王某支付货款,于是,王某又提供一张金额为2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给纺织公司,付款人为驻马店市某制品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公司账户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没有资金入账,现金额为零,该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现。
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支付纺织公司货款时,开具无法兑现的支票和无资金保证的汇票,导致被纺织公司两百多万的货款无法收回。其行为涉嫌票据诈骗罪,遂依法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