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一公司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对该公司股东吴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
2006年5月,于某(已判刑)出资50万元,成立柳州市海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恒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钢材、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暖器材、电线电缆和日用品。随后,海恒公司增加吴某为股东,又将注册资本增加到200万元,于某和吴某各出资100万元,各占50%的份额,法定代表人仍由于某担任。
2011年4月后,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于某收到客户给的银行承兑汇票后,通过中间人贾某找私人贴现,发现贴现率比银行低,时间也比银行短,遂产生帮其他公司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收取手续费获利的念头。于某和吴某决定接收需要贴现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并收取4%-5%的贴息,所得贴现费两人平分。
于、吴二人收到其他公司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后,交给财务人员韦某登记备查。自2011年5月至11月,两人通过中介人贾某、谭某等人的协调沟通,以海恒公司的名义,为12家公司办理28份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金额共计2818.365万元,其中已贴现2300.365万元,海恒公司获得贴现手续费44.82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海恒公司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批准,未在银行业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不具有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资质。吴某作为海恒公司股东,在明知海恒公司不具有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质的情况下,伙同于某以海恒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且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海恒公司已在于某非法经营一案中一并被定罪处罚,故本案只对直接责任人吴某依法处罚。由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