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集毒资,灵山县的谢某伙同他人盗窃物品,其在被抓监视居住期间,竟还以免费提供毒品吸食为报酬,让吸毒人员帮其贩卖毒品。近日,由广西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谢某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42岁的谢某系一名沾染毒瘾多年的吸毒人员,平时不务正业,没有收入来源。为筹集毒资,2015年1月8日11时许,谢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同伙檀某,窜到灵山县烟墩镇东井街一水果摊处,趁被害人陆女士离开自己的摩托车去购买水果之机,由谢某驾驶摩托车靠近陆女士的车辆,由檀某负责实施盗窃,盗走了陆女士挂在摩托车上的一只价值人民币99元的黑色手提包(包内有现金278元、手机及其它共价值1869.74的物品)。两人盗窃得手后,谢某分得一台手机,手提包及其它物品则放在谢某驾驶的摩托车上。
当日,陆女士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街头监控录像锁定谢某及檀某,并最终将两人抓获归案。由于谢某因患严重疾病,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在其家中监视居住。然而,谢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为以贩养吸,竟以免费提供毒品吸食为报酬,让吸毒人员蒙某帮其贩卖毒品。2015年3月30日13时许,谢某指派蒙某送毒品到灵山县新圩镇向一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得赃款人民币50元。蒙某刚与吸毒人员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讯,蒙某如实供述了帮谢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谢某虽患严重疾病,最终,其被送至广西南宁市茅桥监狱医院监押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其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结伙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亦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法院根据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