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山县一男子驾驶核载4人的正三轮摩托车搭载了16名妇女,在山路翻车致2人死亡。近日,经广西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苏某系灵山县三隆镇金东村的一位农民,自家有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平时主要用来拉货物。2015年8月20日,正值当地有拜庙的习俗,农村交通不便,苏某意识到搭客去拜庙有利可图,于是就开着他的三轮车去揽客。当天早上,苏某驾驶其三轮车搭乘了被害人劳某、施某等十六名妇女从灵山县三隆镇金塘村到三隆镇蚌降村委会的“开鸭岭”拜庙。到了十二点多,在返回到灵山县三隆镇金西村委会苏屋岭队山岭路段时,由于苏某驾驶的三轮车刹车片出了故障再加上严重超载,造成在下坡过程中失控翻倒,致使劳某被压当场死亡,苏某及施某等多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苏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参与抢救伤者,叫他人帮忙拨打110报警。苏某随急救车到灵山县人民医院后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施某因伤势较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8月21日,苏某及其家属赔偿了死亡被害人劳某的家属各种经济损失17.5万元,赔偿了死亡被害人施某的家属12万元,取得了劳某、施某家属的谅解。同时也赔偿了其余伤者的经济损失,也取得了她们的谅解。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本案中的山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范畴,故本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法院根据苏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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