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横县一名驾校教练知法犯法,醉酒驾驶教练车上路,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4月7日,广西横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邓某舟提起公诉。
邓某舟是广西横县校椅镇人,在横县某驾校做教练,收入也颇高。2015年6月23日3时许,邓某舟醉酒后驾驶小轿车沿县道470线由横县横州镇往校椅镇方向行驶,至县道470线42KM+800M处时,被害人邓某驾驶三轮车同向行驶。因邓某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使所驾车辆撞上三轮摩托车的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序损坏,邓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日,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到达现场并将邓某舟带往横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邓某舟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5毫克/毫升。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邓某舟负事故主要责任,邓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邓某舟已赔付被害人邓某合计人民币26000元,获得被害人邓某的谅解。
横县检察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舟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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