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藏好后回到原处报警称被他人撞伤,没想到自己反而因为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经福建省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7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4年8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明与郭某勇等人在饭店喝完酒后,与郭某勇分别驾驶摩托车沿省道从龙海市东园镇方向往浮宫镇方向行驶。
至东园镇旧货市场路段时,郭某勇驾驶摩托车向右转弯,紧跟在后的郭某明由于醉酒未注意,与郭某勇驾驶的摩托车尾部发生刮擦后摔倒。后郭某明扶起摩托车与郭某勇一起骑着摩托车掉头返回饭店,将自己的车停放在饭店门口后,郭某明让郭某勇将其载回原摔倒的地方躺下,并报警称被一辆白色小轿车撞倒受伤,小车逃逸。
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郭某明浑身酒味,经勘察走访,附近旧货市场保安人员证实看到郭某明自己骑车摔倒的过程。经询问同行人员郭某勇,郭某勇也如实陈述了事故的过程。
后民警在饭店门口查扣到了郭某明停放的摩托车,并将郭某明及郭某勇带至医院进行抽血。经鉴定,郭某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637毫克/100毫升,郭某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21毫克/100毫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