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法院集中宣判10起醉驾案

2019-06-29 来源:法制网 热度:991℃

法制网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房佳伟 周佳

6月18日,新疆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院长施平开庭审理了10起醉驾类危险驾驶案,10起案件均采用速裁程序,当庭宣判。被告人醉酒后被查的状态各有不同,其中,4名案外人因出借车辆收到司法建议,值得警醒。

4月12日,张某酒后无证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六十四团十四连木材厂路段时,遇到前方正常行驶车辆的李某,醉酒的他觉得李某的车辆东倒西歪,认为其违反了交通规则,便上前将其拦下,在产生争执后报警。经鉴定,张某系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1月6日19时许,革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载4名朋友,在六十一团园林四连南疆村老桥一监控处,撞倒路旁栏杆后,翻入水渠内,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革某系醉酒状态。经查革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受过行政处罚。

2月3日23时许,钱某酒后驾驶越野车搭载1名乘客驶入六十二团霍城大街,在发现交警部门正在查验过往车辆后,仍加速通过检查点,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钱某系醉酒状态。

“一般情况下,醉酒后人的意识处于混乱状态,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该院院长施平说。

当天的公开审理后,10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1个月至4个月的刑罚,2000元至8000不等的罚金。

在6月18日的庭审结束后,霍城垦区法院首次向4名案外人下发了《司法建议书》。

该院审理的赵某醉驾一案中,被告人于1月27日19时许,将车停在在S213省道六十三团十连路口以南300米处的道路中间,他自己则在驾驶室里睡觉。经调查,赵某驾驶的车辆并非其所有,而是朋友小丽(化名)的。

在赵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7000元之后,小丽也收到了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建议其认真学习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法律责任,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同时,管控好自己名下的车辆,依法履行车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

在该院审理的10起案例中,像赵某这样借用他人车辆酒后驾驶的,共有4起。与小丽一样,另外3名将车辆借给饮酒者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也一并收到了《司法建议书》。

次日,这4人就到法院书写了《承诺书》,承诺以后决不酒驾,更不会再将车辆借给饮酒者使用。

“以发《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告知车辆所有人其应遵守的权利义务,更有针对性、威慑性,能够让其更加深刻地牢记教训。”施平说。

在当天的公开庭审之后,由霍城垦区法院发起,联合霍城垦区公安局、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召开了危险驾驶案件联席会。

联席会上,与会人员结合霍城垦区法院审理的首批醉驾类危险驾驶案情况,就证据固定、法律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量刑裁判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一致认为,要立足实际,密切配合,加强工作衔接与配合,妥善解决办理醉驾类危险驾驶案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汇报,从严从重打击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