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7月29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勇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勇先后利用担任青岛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山东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副院长,济南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山东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在工程承揽、案件审理、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41.6417万元。
泰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勇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