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刘志月 通讯员程琼芳 杨李君 近日,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对柯某等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1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0年不等;责令柯某等8名被告人共同退赔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损失1239万余元;依法追缴个人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柯某等人以其承包的公司名义入股阳新县一家养殖公司,柯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让群众产生“不能到湖里、不敢到湖边”的恐惧感,柯某网罗冯某、尹某等人成立“地下执法队”,暴力巡湖,采取殴打等方式威慑恐吓钓鱼及过路群众。
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柯某等人共同商议策划,以拥有70万吨江砂开采权为由,在未办理开采手续的情况下,让长江流域富池段的“三无”采砂船统一晚上盗采江砂,按照30%至50%比例分赃,或向采砂船主收取每吨江砂1至2元的“资源费”,对不服从管理的采砂船进行打砸或举报至职能部门。
法院查明,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5月,该涉黑组织非法获利1248万余元,并从中支出351万余元用以支持组织活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8起,致1人轻伤、30多人受伤;强拿硬要8000元,损坏船只7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