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鹏 通讯员苗艳
砰!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1月19日上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逃亡17年的被告人宋某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认罪认罚,服从判决,不上诉。
2003年11月12日12时许,任某某(另案处理)妻子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宋某某和任某某等人到西宁市某批发市场一百货商店内,再次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厮打。期间,任某某持火钳击打被害人头部,宋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左腿部,之后宋某某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逃亡17年后,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8月2日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西宁中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等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所提出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