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惠惠
出借人通过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取低成本资金,再提高利息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俗称“高利转贷”。近年来,由于“套路贷”“暴力索债”事件频发,国家不断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力度,对非法放贷行为进行明文规定并明确违法后果。高利转贷就被法律给予了否定性评价,出借人可能面临多重法律风险。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张某向银行申请个人家居消费贷款,贷款用途为购置高端消费品,贷款金额80万元,年化利率5%。事实上,张某并无购置高端消费品的真实交易,办理银行贷款是为了借给被告程某资金。为了满足贷款要求,张某联系了某商贸公司作为收款人。银行向该商贸公司发放贷款后,该商贸公司立即将全部贷款转给张某。银行放款次日,张某与程某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程某向张某借款80万元,年化利率24%,张某向程某账户转账80万元。借款到期后,程某共计还款17万余元。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程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张某出于转贷目的,以购置高端消费品的名义办理贷款,却无真实消费交易,实际系套取银行贷款行为。张某未按其与银行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同时其与程某约定的利率明显高于其与银行约定的利率,属于高利转贷。法院最终认定,张某与程某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对于张某要求程某支付高额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程某向张某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和按照年化5%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来源是法院重点审查的问题。出借人利用自己的信贷额度和信贷条件,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后,再高利转贷他人,不仅让信贷资金脱离了监管,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障,也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严重扰乱信贷资金市场秩序。因此,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进行牟利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张某向程某贷款后未获取分毫收益,还让自己背负了高额债务。如果张某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将面临银行追索欠款,负担违约责任,甚至形成征信问题,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此外,还应特别注意,高利转贷在一定情形下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刑事犯罪。个人从事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所以,做“无本赚高利”的转贷生意,可能身陷“多重”违法境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可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蒲晓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