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和法院宣判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

2021-04-30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64℃

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通讯员冶玉明 钟慧兰 近日,青海省民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妨害安全驾驶案,被告人李某因犯妨害安全驾驶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是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独立罪名以来,民和县人民法院宣判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犯罪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2020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在西宁市兴海路租乘被害人韩某驾驶的青AXXX出租车前往民和县,次日0时25分,车辆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老鸦峡2号隧道出口约2公里左右处时,乘坐在副驾驶的李某要求下车,由于车辆正行驶至高速公路禁停路段,被害人韩某没有停车,后李某抢夺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并发生单方事故,造成高速公路右侧3节护栏损坏、出租车车辆前部受损严重及李某右前臂、韩某右前臂外侧、左膝盖擦伤的后果。案发后被害人韩某已与被告人李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项已履行完毕),被害人韩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乘坐出租车在高速公路上抢夺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并发生单方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李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实际,被告人李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宣告缓刑,予以考验。结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的当庭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