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通讯员岑炜 路余
5月18日上午,浙江省慈溪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两名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600元。本案由“3+4”即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慈溪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文俊担任审判长,慈溪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春媛出庭支持公诉。慈溪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协会相关成员单位及宁波大学科技学院师生代表旁听了本次庭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5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宁某某、杨某先后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慈溪市附海镇等地(慈溪市及杭州湾新区全域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采用手电筒照明、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进行非法狩猎,共非法猎捕斑鸠11只、麻雀10只及白腹鸫1只。经鉴定,被二人捕猎的鸟类野生动物包括鸠鸽科珠颈斑鸠、雀科小鹀、鸫亚科白腹鸫,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6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杨某违反狩猎法规,结伙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二人的非法狩猎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一审均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6600元。
宁某某、杨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慈溪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惩治和震慑功能,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近三年来审结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49件。今后,慈溪法院将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联动,依法履职尽责,为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