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洪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4300元。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洪某在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间多次到饶平县汤溪镇麻寮村附近山上,使用自制捕鸟猎套等禁用工具、方法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020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洪某租住的出租屋内查获野生活体鸟类5只以及电子诱捕装置等物品,并在饶平县汤溪镇麻寮村附近山上查获3个捕鸟猎套等物品。经鉴定,查获的5只活体鸟类分为两个品种,其中4只为雉科竹鸡属的灰胸竹鸡,1只为鸿鹤科斑鸠属的山斑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禁猎期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狩猎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了国家生态资源经济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也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张蝶 谢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