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修复”切不可病急乱投医

2022-04-11 来源:法制网 热度:600℃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通讯员陶然

“一条1000元至2000元,修复不成功,可以退款!”当你因征信记录上有逾期信息而发愁时,恰好又有人打出这样的宣传广告,你会相信吗?

随着征信被社会逐渐重视,市场上打着“征信”旗号的虚假广告和诈骗套路不绝于耳、层出不穷,不仅严重扰乱了征信市场秩序,妨害征信管理公平,而且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也造成危害。

征信报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记载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用于查询个人或企业的社会信用。如果一个人的信用卡没有及时还,或者有欠税记录、强制执行记录、电信欠费记录等,个人信用报告上就可能显示,在办理信贷的时候就会受到影响。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这一说法,所有声称是合法的、商业的、收费的“征信修复”都是骗局。相关人士表示,“征信修复”骗局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侵害了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引发大量的法律风险,亟待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鼓吹“征信修复” 奶酪还是陷阱

目前,在微信、抖音、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不少公司纷纷以“征信修复”“征信洗白”“逾期记录铲单”等为名义招揽生意,甚至不少公司在工商信息中标注经营个人信用修复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征信业务、数据处理服务等。

鼓吹“征信修复”的背后,究竟是诱人的“奶酪”,还是坑人的“陷阱”?

据了解,“征信修复”有多种套路,公众需擦亮双眼,严防上当受骗。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日前就发布提示,强调“征信修复”不可信。

一是收取高额费用后跑路。这类骗局利用公众急于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迫切心理以及对“征信修复”概念的误解,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代理、咨询”等名义发布广告、办理业务,教唆信息主体用“非恶意逾期”“不可抗力”等理由伪造证据材料进行投诉,借机收取高额代理费用,不良信息修改失败后,通常不予退款或直接跑路失联。

二是征信培训、加盟诈骗。这类骗局以征信市场需求量大、有前景为由,谎称教授“征信修复”技巧开办培训班,通过招收学员、加盟代理等形式广泛发展下线,骗取加盟代理费。所谓培训的核心内容就是教人通过伪造证据欺骗金融机构,试图达到删除逾期记录的目的。

三是骗取个人敏感信息。这类骗局在办理“征信修复”过程中,要求信息主体提供身份证件、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个人敏感信息,不法分子通过泄露、买卖个人信息从中渔利,甚至利用这些信息冒名网贷,骗取高额贷款利息,危害信息主体人身及财产安全。

依法依规提起申诉 合法消除征信逾期

据了解,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个人征信修复政策的基础。《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异议和投诉的内容,“征信修复”的本意是“征信异议申诉”的通俗说法,本质上征信修复的方式是通过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起“异议申诉”而已,是通过合法途径实实在在地将逾期记录修复成正常状态。

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认为,这并非如一些虚假广告所称的将征信洗成一张白纸;也并非其所称的在征信中心内部有“熟人”可随意更改征信。因此,征信修复要依法依规进行,上述收取高额费用所谓的“征信修复”都是骗局,切不可“病急乱投医”。

记者了解到,《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由此可见,征信异议申诉是每个人都有的权利,且征信确实可以被修复,并附有相应的修复流程:一是打印详版征信报告,查看自己的逾期记录;二是核实逾期原因,是否受自己以外的其他因素影响;三是向逾期机构提出异议申诉;四是异议申诉后需要提交征信异议申请表;五是等待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回复。

一般情况下,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实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共建征信修复机制 助推诚信体系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需要注意的是,失信惩戒和征信修复是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各地相关部门在推进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的过程中,除对失信者予以信用惩戒之外,还积极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以燎原之势汇聚成强大的诚信正能量,两者相向而行共推诚信体系建设。

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认为,征信修复机制的建立,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修复机制建设中的领导、组织和示范作用,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切实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以及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的支撑服务工作,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严厉打击“征信修复”违法行为,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信用修复机制建设的合力。

另一方面,加强宣传多方引导。引导失信主体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揭发“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虚假宣传的本来面目,充分挖掘失信主体接受信用监管、修复自身信用状况的典型案例,进一步形成主体关注信用记录、政府部门加强信用监管、全社会共同关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环境。

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同时认为,人民法院的担当作为,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两会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人民法院坚持惩戒失信与褒奖诚信并重,建立失信修复机制。区分失信与经营风险,探索个人破产制度,为诚信的创业失利者提供重生机会。

据了解,目前包括江西高院、宁夏高院等在内的多地法院已印发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有关通知,试行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

“这不仅体现了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法治关爱,对进一步弘扬诚信的文化,培育诚信的环境,推进法治中国、信用中国建设,也具有积极而重大的意义。”相关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