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诸城一农民因在韭菜中非法使用农药入狱

2015-12-24 来源:正义网 热度:1807℃

10月11日,因在浇灌蔬菜时非法使用农药,被山东省诸城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诸城市石桥子镇农民刘某,被人民法院判处犯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刘某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就因为使用违禁农药而被判刑,有不少村民不理解,觉得这么点事入狱有些冤,我们也很同情他。”负责此案的诸城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但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特别是在当前国家对农产品安全空前重视的情况下,这个案例就更有其现实警示作用和深深刻教育意义。”

2014年9月,刘某在位于石桥子镇某村南边的生产地给自家的韭菜浇水时,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硫丹掺进水里浇灌自己种植的韭菜,后在韭菜成熟时卖给了到地头上收购韭菜的贩子(互不认识,谁收购价格高就卖给谁),共2000多斤。同年11月,刘某被诸城市农业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对当事人种植的韭菜及该韭菜地上的土壤进行了抽样送检,经青岛市有关安全检测公司检测,刘某种植的韭菜中硫丹的检测值为4.5mg/kg,种植韭菜的土壤中硫丹的检测值为1.7mg/kg。农业部门遂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后刘某于2015年1月办理了取保候审,7月被诸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在食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于2015年9月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公诉人对刘某购买、使用农药以及后进行销售的行为,以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形式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当场询问被告人,“是否知道硫丹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刘某回答:“我知道,我错了。”当庭认罪。

据有关专家介绍,早在2013年我国就将韭菜、猪肉、鳗鲡等62种重要的食用农产品纳入第一批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而硫丹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自2014年起,就禁止除特定豁免和可接受用途(用于防治棉花棉铃虫、烟青虫的生产和使用)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检察官提醒:食品安全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为了保证这一被称为“舌尖上的安全”,我国规定,无论是使用禁用农药、限用农药,还是超限量或超范围滥用农药,都是违法行为,一旦触犯,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入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