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人驱车前往盗掘现场,在盗洞地面上作业的冯某某等4人见状即刻逃离,遂将正在盗洞下盗掘的兰某某等3人抓住。然后冒充公安民警对兰某某等3人进行拍照、殴打,还索要5万元人民币欲“私了”,未果后,将被抓的3人送至公安机关,而他们自己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也随即曝光。
经赤城县博物馆证明,河北省文物局认定,被盗掘的烽火台为河北省赤城县独石口镇闫家沟一号烽火台,是明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河北省赤城检方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威胁、殴打的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遂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