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是合法的销售行为,对戴卫国倾倒盐酸、硫酸的行为并不知情,无需承担污染责任。
“6家企业明知戴卫国等人会非法处置废酸,仍然放任这一行为发生,存在主观过错。”参与庭审的检察官反驳说。
据了解,6家企业以每吨1元、补贴20元至100元的价格将副产盐酸、硫酸卖给戴卫国等人处置。而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出具的报告显示,正常处理本案倾倒的废酸,每吨需要700元至1700元不等。
“6家企业支出的费用远不足以支付正常无害化处理危险废酸的费用,大量废酸被戴卫国等人倾倒至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导致严重污染。”检察官说,6家企业主观上具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故意,客观上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结果,应该承担对污染环境修复的赔偿责任。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代理人说,每吨废酸倒贴数十元甚至上百元的行为不是买卖,实际上是抛弃,倒贴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危险废物的监管。
“补贴销售副产盐酸这一经营行为,是行业惯例。”6家企业辩称,其行为是出售而不是抛弃,之所以以每吨1元出售并进行补贴,只是为了尽快处理副产品保证主产品生产,是正常的经营行为,“而且也没有法律规定生产者对副产盐酸有监管义务”。
倾倒吨数企业不认可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向河流倾倒废酸达2.6万吨这一数字,多家企业表示不认可。他们提出,出售给戴卫国等人的副产盐酸、硫酸没有那么多,而且多数被戴卫国等人转卖了,并没有倾倒进涉案河流。
不管倾倒了多少,倾倒大量废酸是事实。泰兴市环境监测站2013年年初对倾倒废酸的泰运河、古马干河河段监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严重超标。
而6家企业则以目前“泰运河、古马干河水质已经恢复正常”为由,提出河流已经通过自净达到正常状态,不需要修复,也就不需要支付修复费用。还有企业代理人提出,即便需要修复,“一审法院将修复费用以虚拟治理成本的4.5倍计算没有依据”。
对此,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代理人和检察官回应说,河流是流动的,污染源必然会向下游流动,倾倒处的水质好转并不意味着地区水生态环境已修复或好转,而且有些损害可能要到未来才能显现。至于修复费用,专家证实,大量废酸倾倒入河流后,水体、水生物、河床等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修复费用将远远超过正常治理成本。
原告主体资格遭质疑
本案诉讼由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6家企业直指该联合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些企业提出,新修订的将于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成立尚不满一年,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常隆公司代理人说,一审法院确认其诉讼资格,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江苏高院的有关批复。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承认成立时间较短,但反驳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保联合会作为依法成立的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为保护水生态环境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针对企业代理人担忧赔偿款用途问题,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代理人表示:“6家企业支付赔偿款后,将设立不受环保联合会控制的基金,专门用于环境修复和保护。”
大法官从容驾驭庭审
“大法官亲自审理环境案件,说明我国司法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相信不管审判结果如何,对广大化工企业已经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休庭后,旁听此案的南京大学化学学院研究生李彭说,他从庭审中感觉到,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大法官亲自上阵审案在我国并不常见,加上1.6亿元这一天价赔偿金额,能容纳300多人的江苏高院大法庭旁听席座无虚席。多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评价说,许前飞的表现有大法官风范,庭审驾驭能力强,发问专业及时,归纳要点条理清晰。
“大法官庭审节奏把握得很好,既让当事双方充分表达观点,也适时提醒希望表达言简意赅,不要反复阐述同一观点。4个多小时里,大法官自始至终保持客观、中立、民主,体现了风度和水平。”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建明说。
记者注意到,休庭前,许前飞向6家企业代理人询问,今后如何更好地处置副产盐酸、硫酸,避免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并在休庭后主动走下审判台,与企业代理人继续深入讨论企业进行技术优化改造的费用、副产盐酸、硫酸循环利用的可行性等问题。
多名旁听人员和企业代理人认为,大法官这番询问富有深意,司法不能只注重打击和惩治,更要重视修复和预防。
本案经过4个多小时庭审,合议庭宣布择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