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公司行贿卫校原校长被罚17万余元

2016-08-19 来源:正义网 热度:1360℃

为在工程上获得“关照”,工程项目负责人给海南省第二卫校原校长送去人民币30万元。近日,向王某行贿的海口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海口市工商局罚款17万余元。

经查明,2013年9月29日,该公司获得海南省第二卫校实训大楼(地下二层)工程中标通知书,同年12月25日,由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代表公司与省第二卫校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价款402.05万元。为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得到省第二卫校原校长王某在工程承领、工程施工、验收等业务中的关照,工程项目负责人李某某从工程款中提取30万元,于2014年年初的一天送给王某。

2014年2月25日,由该公司承建的海南省第二卫生学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该公司从中获利72124元。

海口市工商局认为,李某某是该公司任命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建设,行贿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且行贿款在该公司账目中变相冲了账,公司在该商业贿赂行为中得到了相关收益,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因此,商业贿赂的主体是该公司。

工商部门认为,该公司在承建海南省第二卫生学校工程项目中,获税后的净利润为72124元,该利润是当事人因行贿而争取到的交易机会中所获取的所得,属于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遂作出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海口市工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72124元,罚款10万元。遂向海口市工商局根据已查明事实,依法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