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乡镇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超生小孩入户以参军入伍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62000元。近日,经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纪某,1972年出生,利辛县人,案发前曾担任利辛县孙集镇武装部长、刘家集乡党委副书记。2002年至2014年期间,纪某利用担任乡镇干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超生小孩入户以参军入伍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62000元。
纪某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其多次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被认定为自首。案发后,又将违法违纪款26万余元退交纪委。2015年1月11日凌晨,在纪某的举报和协助下,利辛县公安局在杨某的住处抓获网上在逃人员杨某。2015年3月26日,杨某因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利辛县法院判决。据此,利辛县法院对纪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