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私立大学董事长柴零零就学校採购案之进行,有审核预算执行及监督财务行政之职权,係為学校处理事务之人,其意图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藉学校办理採购案件机会,向厂商李零零等人要求收取回扣新臺币(下同)1,000万元,致学校需支出额外费用而受有损害。
另阮零零於民国100至106年间,於该私立大学终身教育暨校友发展处证照辅导组担任组员、组长,负责承办各项政府委託技能检定业务,并製作粘存单、核销公文、支出凭证送审明细表、经费收支明细对照表等核销文件,係受国家所属机关依法委託,从事与委託机关权限有关公共事务之委託公务员。100年至106年间该私立大学受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技能检定中心委託办理技能检定之际,承办人阮零零与厂商苏零零、冯零零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实之事项而填製会计凭证之犯意联络,由苏零零、冯零零分别开立不实发票交予阮零零,并由阮零零意图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持前开内容不实发票办理核销,而诈取不法所得共计1,039万3,353元。
全案经本署中部地区调查组与法务部调查局臺中市调查处共同侦办、移送臺湾彰化地方检察署,嗣经检察官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