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自1995年7月1日起负责承办金门县内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及申报之审查作业,徐某某则系某室内装修企业行之负责人,亦为某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有限公司聘任之专业检查人员,徐某某受理金门县业者委托办理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申报之业务,为使不符相关建筑法规规定之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申报案件得以顺利完成申报,毋庸反复补件或重提改善计划,自2017间起多次交付新台币(下同)1万元至3万元不等之贿款予陈某某,不法所得合计21万5,000元。
案经本署南部地区调查组报请福建金门地方检察署指挥侦办,协请本署驻署检察官蔡佰达、范家振、蔡杰承等支持,嗣经搜索、约询多位证人,认陈某某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及刑法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准文书等罪嫌,徐某某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对于公务员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交付贿赂及刑法行使业务上登载不实准文书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