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前系某查缉队分队长、许某某系查缉员,渠等对查缉私烟之检举奖金发放规定知之甚详,竟贪图查缉绩效,分别与甲男、乙男、丙男、丁男共同基于行使登载不实公文书及职务上诈取财物之犯意联络,而为下列犯行:
(一)林口私烟仓库案
许某某及甲男均明知乙男并非本案最初实质提供情资之检举人,不符合请领检举奖金规定,先由甲男征询乙男同意担任人头检举人,嗣由许某某于103年6月13日制作不实之乙男检举笔录后,于同年7月函请新北市政府核发检举奖金239万5,433元,嗣于104年12月10日颁发检举奖金时,经监发主持人察觉有异暂缓发放,致许某某、甲男及乙男诈领奖金未遂。
(二)海福发号及厚美36号渔船走私案
廖某某明知该案系许某某受理他案进而调查发掘,不符合请领检举奖金规定,竟由甲男以高额检举奖金诱使丙男担任人头检举人,嗣由廖某某于103年10月30日及11月6日分别制作不实之丙男检举笔录后,于同年11月19日函请基隆市政府核发检举奖金,总计诈领143万8642元。
(三)春金号渔船走私案
廖某某经由不详管道获悉春金号渔船涉嫌走私烟品嫌疑重大,明知本案属于已发掘情资不符合请领检举奖金规定,竟于104年3月20日前某日,由廖某某制作不实之丁男检举笔录后,于同年3月23日函请台中市政府核发检举奖金,总计诈领104万6,400元。
案经台湾台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蔡佰达指挥本署南部地区调查组于109年4月7日、4月10日、5月12日执行3波搜索,向法院声请羁押廖某某获准,并约询相关人等,经检察官侦结后,认廖某某、许某某、甲男、乙男、丙男、丁男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刑法第216条、第213条之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等罪嫌提起公诉,总计廖某某、甲男、丙男、丁男前揭犯罪所得共248万5,0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