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消防局第四救灾救护大队安检小组小队长蔡某某、队员王某某,负责辖区内消防检查工作。小队长蔡某某于其任职于安检小组期间,利用职务上机会收受消防检修业者白某某2万元之贿款,复利用其职务上机会诈取消防检修业者4万元及民众5万元之捐款;另小队长蔡某某、队员王某某亦涉嫌图利特定不合法场所,免受消防法至少6,000元之裁罚,并免支出改善消防安全设备之费用,共计75万6,611元,且顺利通过消防安全检(复)查,消防检修业者白某某、余某某涉嫌行贿、伪造文书等罪。
案系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检察官指挥本署中调组、法务部调查局台中市调处长期实施通信监察及行动搜证,调查后,确实掌握行受贿之犯罪证据,并传讯相关公务员及厂商均坦承不讳,嗣于侦查中缴回犯罪所得。
本件经移送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检察官提起公诉,嗣台中地方法院判决蔡某某应执行有期徒刑陆年十月;王某某应执行有期徒刑陆年;消防检修业者白某某应执行有期徒刑贰年;消防检修业者余某某应执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