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零零自民国102年7月3日至106年10月14日止,担任海军151舰队登陆艇队(下称登陆艇队)志愿役补给兵,依据「海军基层单位现金会计作业程序(下称海军会计作业程序)」,负责该队现金及各款项之收入,支出及帐册登载等会计及出纳之财务行政业务。讵吴零零因在外积欠多笔债务及为供作自己娱乐之开支,竟基于侵占登陆艇队公款之犯意,利用其职务上同时掌管该队会计及出纳业务之便,自105年4月15日起至106年9月14日止,以变造私文书,登载不实公,私文书及行使变造公,私文书之方式,陆续侵占登陆艇队公款35次,累积达277万元。又吴零零恐前开犯行遭发现,复基于毁损公务员职务上掌管之文书之犯意,先以配合上级查核为由向海军一五一联队主计科借阅105年7月至106年1月之会计凭证,再予以湮灭。
案经桥头地方检察署检察官指挥本署廉政官搜索及讯问后,认吴零零犯罪嫌疑重大,并有灭证及串供之虞,于107年12月6日向桥头地方法院声请羁押获准,经本署于4个月之羁押期间,调阅及研析大量之会计帐册,并密集传唤多名证人后,检察官认吴零零所为,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1款之侵占公有财物罪嫌及刑法第210条变造私文书,第213条登载不实公文书,第216条行使不实文书罪嫌及刑法第138条毁弃公文书罪嫌,于108年3月20日经检察官侦结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