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银行前高层人员从一名银行客户收受共约一百四十六万元贿款,被廉政公署起诉后并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今日(八月二十日)下令充公有关贿款。
涂冰,四十二岁,瑞士银行香港分行(瑞银香港)前副董事,于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在区域法院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涂冰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被判入狱三年半。控方于判刑前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八条向法庭申请法令,充公涂冰收取的贿款。惟充公令的法庭程序曾经押后,以待涂冰就其定罪的上诉程序完成。
在有关上诉程序完结后,法庭恢复处理有关充公令的申请。法官林嘉欣今日根据有关申请批出法令,充公贿款共约一百四十六万元,并限定涂冰六个月内以支付有关款项。
法官命令,若涂冰未能遵循充公令,将须加监三十个月。
案情透露,涂冰于案发时是瑞银香港全球财富管理及商业银行业务副董事,负责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涂冰于二零零七年五月游说瑞银香港一名客户投资香港股票。该客户是一名居于深圳的内地人士,完全依赖涂冰管理其投资。
涂冰有次在深圳一间酒店与该客户见面时,告诉对方根据行规需要支付从其投资所赚取实际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款额予他。该客户明白该百分之二十款额为「手续及情报费」,并答应其要求。
涂冰于二零零七年六月及七月期间向该客户发出两封电邮,当中连同买卖摘要,详述其股票买卖赚取逾三百零九万元利润。有关摘要的末端附注显示「百分之二十」或逾六十一万八千元。
案情透露,涂冰提醒该客户有关「手续及情报费」后,对方签署一张银码逾六十一万的空白支票交给涂冰。该支票后来被存入涂冰弟弟的银行户口。
涂冰于二零零七年九月向该客户发出另外两封电邮,当中连同买卖摘要,详述其股票买卖赚取另一笔约四百二十五万元利润。
虽然涂冰没有在买卖摘要注明「百分之二十」,但该客户明白他要向涂冰支付约八十五万元。
该客户于一个月后在深圳一间酒店与涂冰见面,并把一张写有上述款额的空白支票交给涂冰。该支票后来被存入涂冰弟弟的银行户口。
案情透露,二零零七年十二月有两笔分别为一百万元及四十万元的款项,由涂冰弟弟的银行户口转账至涂冰的银行户口。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林晓敏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郭保强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