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零零系高雄市政府劳工局训练就业服务中心(下称训就中心)就业服务员,其自民国106年6月14日起,负责凤山就业服务站辖区,办理有关雇用奖助金案件,为依法令服务于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之公务员。
缘叶零零至凤山就业服务站任职后,曾向其胞弟即零零零公司负责人叶零维提及亟需争取特定资格劳工雇用奖助员额绩效。讵叶零维为协助其胞姐叶零零达成绩效目标,明知所属员工梁零零自106年3月起,已在该公司从事部分工时工作,并非实际失业劳工,与雇奖补助规定不符,竟与叶零零共同基公务员于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及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之犯意联络,以转为正职员工为由,先由叶零维要求梁零零签署求职登记表等相关文件,完成形式上求职登记之程序,复由其胞姐叶零零在系统内登录虚伪推介纪录,使凤山就业服务站人员误认梁零零具有奖助资格,进而同意开立雇用奖助介绍卡,而叶零维配合佯称该公司于106年11月起,以月薪计酬雇用梁零零担任全时员工。叶零维为掩饰梁零零仅担任部分工时员工之事实,另准备专为申请雇用奖助之考勤卡,并指示公司会计按日代打卡,制造全时工作假象之差勤记录,并制作不实之薪资表等数据。嗣后,叶零维再检附上开不实核销文件,据以向凤山就业服务站申领雇用奖助金计新台币6万5仟元,使该就业服务站审核人员误认梁零零符合规定,进而同意核款5万2仟元(其中1万3千元未遂)。
全案经本署调查后,移送台湾高雄地方检察署(下称高雄地检署)侦办,经高雄地检署检察官侦查终结,检察官认叶零零、叶零维等姐弟2人系共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及刑法第213条、第210条之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