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侦组就扁机要费等案提上诉 称贪污犯行明确

2013-10-27 来源:中新网 热度:1841℃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扁家涉及机要费案、南港案、洗钱案,台湾高院更一审判决陈水扁、吴淑珍贪污无罪,儿子陈致中、儿媳妇黄睿靓获轻判;特侦组认为,机要费不同于特别费,不适用大水库理论,且四人贪污、洗钱金额庞大,判刑过轻,另黄睿靓矢口否认犯罪,却给予缓刑,而且缓刑处分金1000万(新台币,下同)远低于犯罪金额“海角七亿”,判决违法,提起上诉。

 另外,陈水扁幕僚林德训、马永成协助扁珍诈领机要费逾3000万,合议庭却认为两人情节轻微,从轻量刑,悖离民众法律感情。且马永成未坦承犯行,亦无悔意,特侦组认为不宜缓刑。

 陈水扁夫妇因机要费案,高院原判两人无期徒刑,经“最高法院”发回,高院更一审判决认定不构成贪污,改依伪造文书等各判应执行2年8月。

 上诉书指出,机要费系由陈镇慧出具领据,出纳将现金交陈领取,并以专用保管箱保管,独立分帐,并无与其它款项混淆可能,因此性质不同于特别费,并不适用大水库理论。

 在陈镇慧的优盘中,陈水扁、吴淑珍、陈幸妤、赵建铭、陈致中、黄睿靓6人私人开销高达1912.4万元,机要费并非全部给陈水扁使用,且陈水扁吴淑珍以他人消费核销发票多达747张,与公务无涉,陈水扁吴淑珍贪污犯行明确。

 而陈水扁举证21项“机密外交”,亦可用一般支出凭证报支,无须以不实犒赏清册核销,事实上,相关费用另有来源,包括辜仲谅等企业家支付,并非机要费支应。

 南港案部分,特侦组强调,吴淑珍应构成贪污罪,而非合议庭认定的图利罪,且身为陈水扁夫人,涉贪行为严重破坏政府信誉与法律秩序,毫无悔意,竟未并科罚金刑,或加重其刑,实属轻纵。

 洗钱案部分,上诉书指陈水扁将扁家海外资金辩称是“外交”用途,系临讼杜撰之词,且在叶盛茂呈报扁家海外洗钱情资时,扁毫不讶异,显示扁早知悉洗钱情事,并非不知情。

 陈致中、黄睿靓更一审被判刑1年2月、1年,黄被宣告缓刑;特侦组认为,两人量刑失衡,罪刑显不相当,他们协助陈水扁夫妇洗钱高达8亿元,犯罪所得庞大,比较同案的吴景茂、陈俊英都被判刑2年确定,陈致中、黄睿靓两人刑度明显过轻。

 更何况黄睿靓矢口否认犯行,并无悔意,合议庭竟以黄“口头承诺为公益奉献”的空洞理由,给予缓刑,难昭公信,且黄犯罪利益超过数亿,竟然缓刑处分金只要1000万,与她犯罪利益不成比例,犯罪投资报酬率远高于犯罪事发风险,难收刑罚教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