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教人员及释囚助囚犯未经授权管有流动电话遭廉署起诉串谋公职人员行为不当今判囚

2022-05-11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1052℃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惩教署惩教助理及一名释囚,控告二人串谋他人触犯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罪名,纵容一名在囚人士未经授权管有及使用手提电话,以及为对方将未经授权的香烟带进监狱。两名被告今日(5月11日)在区域法院承认控罪,分别判囚七个月及六个月。

李浩维,27岁,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及林翰祺,24岁,无业,今日同承认一项串谋犯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名,违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法官游德康判刑时称,两名被告干犯的罪行冲击惩教署的程序,对惩教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加上案件涉及公职人员,故须判处两名被告入狱以儆效尤。

案情透露,李浩维于案发时为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驻守塘福惩教所。当他被派到塘福惩教所维修组工作时,他需要协助一名一级惩教助理监管在该组工作的在囚人士的纪律及活动。

林翰祺曾囚禁于塘福惩教所。他于2020年9月获释,在囚时曾被派到上述维修组工作。

李浩维及林翰祺承认于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串谋他人使李浩维在执行其公职过程中或与其公职有关的事上,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当行为,纵容另一名于维修组工作的在囚人士,在塘福惩教所未经授权管有及使用一部流动电话,以及为该名在囚人士将未经授权的香烟带进监狱。

廉署调查发现,李浩维、林翰祺及该名在囚人士是一个流动电话对话群组的成员。该群组于2020年9月初成立,成员曾多次互相发送讯息,包括该在囚人士要求林翰祺替其储值卡帐户增值。

有关流动电话讯息又显示,该名在囚人士曾多次指示林翰祺着李浩维为他购买某个品牌的特定口味香烟,并将香烟带进塘福惩教所给他。

案情透露,李浩维从来没有向惩教署报告该名在囚人士未经授权管有及使用手提电话,以及他为对方引进未经授权的香烟。根据《监狱规则》,惩教署人员如无管理层适当权限,不可与释囚通讯,惩教署人员亦不可与在囚人士过分稔熟。

就本调查个案,廉署早前亦起诉另外三名人士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及妨碍司法公正。三名被告分别为上述塘福惩教所在囚人士、一名惩教署一级惩教助理,即上文提及的塘福惩教所维修组主管人员,以及塘福惩教所另一名释囚。

廉署早前接获惩教署转介的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惩教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卓龙笙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林咏瑜及梁敏悦协助。

廉署发言人强调,执法人员肩负维护法纪的使命,必须时刻维持高度诚信,恪守法规,切勿参与贪污或非法勾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