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王雅楠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一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人民法院联合执行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尘埃落定。
被执行人刘某为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向张某借款7万余元,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归还。张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将刘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法院出具调解书要求刘某1个月内还款,但刘某依然到期不还,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核实,刘某为某校离职教师,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其除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外,无银行存款、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机动车辆、企业及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携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并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时间查询核实了刘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其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中心遂及时配合完成了对其名下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将其账户中的7万余元划扣至法院指定账户,用于偿还对申请执行人张某的欠款。
据了解,今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标志着新疆全区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各级人民法院正式建立起执行联动机制,此案件为新疆住房公积金司法联合执行的首次实践。
除此案中涉及到的法院对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在住房公积金领域存在违规行为的,法院将依法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在其他领域采取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