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黄倩
家住乌市天山区的刘女士称,自2012年入住某小区后,每逢供暖季,她家里的室温一直都不达标。然而,刘女士并未拨打供热监管部门监督电话投诉,而是以拒交采暖费的方式对抗。欠费3年后,刘女士被供热企业告上法庭。
天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只是辩称自己家中暖气不热,但从未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室内温度不达标。故法院判决刘女士依照供热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供热企业交付采暖费。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在供热合同纠纷中,采暖用户胜诉率较低,主要原因在于举证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采暖用户如需举证证明供热企业的供热服务没有达到相关标准,就要注意保留证据。
法官提示,供暖季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出具测量记录。也可以进行公证或由业主共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测温,这样取得的证据证明力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