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1994年开始辛辛苦苦工作到现在,17年过去了,最后得到的却是让我们停工,而且没有给我们任何补偿,我们要讨回一个公道。”近日,海口供电公司某供电所职工黄翔(化名),向有关部门诉说包括自己在内的6名职工所遭遇的不幸。由于17年来没有与供电所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今年5月1日,供电所以他们6名职工系“临时工”为由,结束了他们的用工关系。
被解雇职工:“没有与供电所签劳动合同”
据配电工黄翔介绍,1994年8月份,他和其他5名工人同一批来到当时的供电所工作,主要负责高低压配电、检修和维修等工作,2006年下半年,供电所更名为XX供电所,他们也随着转入该供电所工作,这一干就是17年。“我们当时缺乏法律意识,没有与供电所签订劳动合同,但我们自从工作后,就一直按照供电所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工作。”
另一名姓常的职工称他们在今年4月29日之前,一直按照供电所规定的时间正常工作,同时还拿出了他在4月29日当天的值班表作证。然而,让黄翔等6名职工没想到的是,今年5月1日,他们突然接到供电所的通知,要求他们以后不用再来供电所工作。
供电所:“考虑帮助工人解决生活困难”
2011年12月12日上午,6名职工与供电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协商,黄翔称,他们6人主要有两点要求,首先要求供电所为他们补交1994年8月1日以来所欠的社保费;其次,要求供电所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6名职工反映的情况,海口供电局企业管理部相关工作人员对此做了确认,该工作人员同时表示,这6名职工属于供电所招聘来的职工,按照公司管理规定,由于没有与供电所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决定从今年5月1日开始解除用工合同。“他们已经请了律师,并且申请了劳动仲裁,我们供电所这方面也同意走法律途径,同时,我们也考虑暂时帮助工人解决目前生活困难的问题。”
对于6名职工遇到的问题,海口市劳动仲裁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人每天为用工单位工作不到4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4个小时的属于非全日制工作,如果每周和每天工作时间均超过规定时间,就属于全日制工作,属于全日制工作的,用工单位应该从用工之日起,为工人缴纳社保。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人为用工单位连续工作年满或者超过十年以上时间,工人有权利要求同用工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工作除外)。
律师说法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周芸妃律师认为,如果能够证明6名配电工与该供电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从工作之日起一直补缴到离职时间。此外,从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的都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的话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承担11个月双倍工资。但是劳动者要注意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行使相关的诉权,以免超过相应的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