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上午,记者亲身体验了安徽省淮南市一民事行政检察提请抗诉案件,开庭前的民事调解的一幕。
这是一起80岁老母告儿子,因赡养费引起的的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事宜,因不服该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决,向安徽省检察院提起的申诉,后经省研究将该案转该院办理。
宋氏母亲因丈夫在世的2005年7月23日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回迁安置住房购房合同》,约定宋氏丈夫购买回迁安置房洞山新村的一房子,买受人实际应付款额为118484元人民币。2006年6月20日,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向其颁发了房产证。2008年9月4日,宋氏丈夫写下了一份遗书,生怕死后8个子女为了分得家产不团结,便全权由宋氏处理。2008年11月11日,宋氏与其儿子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同月14日,经淮南市正诚公正处进行了公正,并同意房屋无偿赠给8个子女中排行第四的儿子,保证父亲去世后,每月给母亲300元生活费。
据调解时检察人员从其儿子那了解到,这份赠与房屋合同。为了少交过户房产税而采取的假合同真公证,把由父亲享受的回迁房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在签订赠与合同时,为了使赠与合同顺利通过公证, 8兄妹约定了每人每月赡养母亲的数额,其儿子每月给150元。
检察人员在调解时进一步了解到,赠与的房子,父母征得8个子女意见后,有7个放弃回迁的购置后,第4个儿子才出资以父亲的名义购买的。后因理解上的误差,儿子每月按时给其母亲300元,因母亲强调少给150元的生活费,至此把儿子告上了法庭。一审败诉后,便向省检察院进行申诉。
检察人员本着对宋氏家庭和睦的角度,对母子双方进行调和劝解,经过近2个小时的苦口婆心的劝导,尽管没有达成理想协议,但终究看到家庭和睦的一丝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