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徐水县大王店镇村民贾某的承包土地流转申诉案件,经检察机关调解,日前画上圆满句号。一个历经败诉、申诉六年的民事案件终于了结,村民的权益得到保护,事态得以平息。
原来,事件起源于农村土地的流转问题。1992年8月,河北省徐水县大王店镇某村王某与贾某签订占地协议,协议约定贾某将自己承包的1.14亩土地有偿租赁给王某办企业使用,王某每年6月30日前补偿贾某小麦1140斤,几年中双方没有发生争议。时间到了2006年,王某在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的情况下,在租赁贾某的土地上建造旅社办公用房,贾某当即反对,双方发生矛盾,租金的交付和领取处于停滞状态。2007年8月,贾某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通知王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没有得到答复。
2006年4月,贾某以王某改变农用土地用途为由将其起诉,当地一审法院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后又上诉至中级法院也被驳回。同年,贾某以解除双方协议为由起诉到当地一审法院,2007年诉讼请求被驳回,贾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2009年被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继续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贾某再次上诉至中级法院,2010年又得到了一个被驳回、维持原判的结果。
2011年2月底,贾某以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徐水县检察院提出申诉。徐水县检察院认真审查了此案,并及时向保定市检察院报告。经审查发现,中级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某些证据上确实不充分;终审判决存在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建议上级院提出抗诉。本案的焦点在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流转问题,出租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起诉、败诉、上诉、又败诉,反反复复,在5年的时间里审判机关作出6份判决,最终还是败诉,这无疑增添了矛盾,有可能引起上访,更极有可能因民事问题导致刑事案件(当事人有表示,很可能采取极端措施)。检察机关从化解矛盾的大局出发,本着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环节、构建和谐新农村的出发点,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最低诉求底线和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经过现场勘查和长达几个月苦口婆心的工作,双方终于自愿达成协议,王某给予贾某20万人民币的补偿,王某可以继续租赁贾某的土地。一个农村土地流转的纠纷案件终于解决。